求一<合同法>案例相关问题的解答<<<<急!!!>>>>>

来源:百度知道 编辑:UC知道 时间:2024/05/30 19:04:15
“合同上明明写好10个旅游景点,为什么最后只去了8个?”结束海南之旅的黄先生有点不舒心。合同上的一个小小逗号,让黄先生和旅行社各执一词:一方坚持说旅行社景点缩水,另一方表示逗号前的“山海奇观”只是一个形容词,并非景点。
黄先生告诉记者,8月15日至8月19日,他通过上海大众旅游公司购买了全家三口的海南四星纯玩5日游,总价6740元。到了旅程最后一天,黄先生发现导游根本没带他们去行程上原本写好的一个“山海奇观”景点,另一个需要自理费用的南山文化旅游区也被导游以“大多数旅客不愿前往”为由取消。10个景点最后只去了8个,旅程最后一天则成了“自由游览海口市”,这让黄先生感到很不满。
当他回到上海向旅行社反映时,得到的答复是“山海奇观”并非是一个旅游景点,而是用来形容南山文化旅游区的一个形容词,海南根本没有“山海奇观”这个景点。这让黄先生大惑不解:网站上明明有“山海奇观”的景点介绍,还写明门票36元,为什么旅行社不承认?
于是,黄先生诉至法院,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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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<合同法>的有关规定:

1.本案中所说的格式合同与合同示范文本有区别么?
如果有,请说明两者的区别.

2.法院在审理本案时,针对双方对景点数量的解释,应当如何认定?
依据是什么?

3.本案中的旅行社是否违约?
依据是什么?
想帮帮忙的在下谢谢了
不懂的别在这放屁
谢谢

1.有区别。如下:格式条款,是自十九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,是由于某些行业进行频繁地、重复性地交易的过程中为了简化合同订立的程序而形成的。这些行业一般是发展较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,往往具有垄断性。如水、电、热力、燃气、邮电、电信、保险、铁路、航空、公路、海运等等行业,有公用事业,也有一般的大企业。格式条款具有以下特点: 一、作为要约,其对象具有广泛性。要约向公众发出,任何人只要同意要约的规定就可以签订合同。二、条款具有持久性。格式条款一般是经过认真研究拟定的,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不会改变。三、条款具体细致。格式条款往往内容繁复,条款甚多,具体细致。四、一般由企业提出。不论是由企业自行拟定或由某行业协会拟定,无论以何种形式表现,可以合同书形式、票证形式或者其他形式,甚至其条款并不在书面形式上记载,但是由企业一方提出使用格式条款的好处是,简捷、省时、方便、降低交易成本,但其弊端在于,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一方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,制定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交易对方的条款,这一点在消费者作为合同相对方时特别突出。
合同示范文本,它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长期实践,反复优选、评审、经过法定程序而正式规定下来的合同文书格式。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由必备条款、选择条款和约定条款三部分构成。主要是针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中经常发生的问题,根据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结合实际情况将签订合同的必备条款名列出来,确保合同达到条款完备,符合签约的要求。对于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的特殊要求,当事人可以提出符合自己特殊要求的条款,经协商达成一致。
格式条款是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、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,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。所谓示范文本,是指根据法规和惯例而确定的将之以示范使用的文件。示范文本的推广对于完善合同条款、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、减少因当事人欠缺合同法律知识而产生的各类纠纷具有积极作用。但由于示范文本只是当事人双方签约时的参考文件,对当事人无强制约束力,双方可以修改其条款形式和格式,也可以增减条款,因此它不是格式条款。
2.如果确有该景点,应当景点数要包裹该景点,理由是格式合同发生分歧时,应当向相对人有利的一方解释
3.违约。就算该景点确实不存在,旅行社也违约。因为最后的南山文化旅游区没有去游览,而游客的